通知公告
江苏: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9-05-06
通知公告
江苏: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信息管理部 发布时间:2009-5-6 0:00:00

锡政办发[2004]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宽政策,扎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鼓励引进研究生。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特殊政策引进博士后或博士、硕士研究生。符合《无锡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相应的资助。

   放开接收本科生。市各企事业单位在上报的需求计划内接收取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实行备案制,不受单位性质限制,不受毕业生专业、性别和生源地限制,均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只要身体健康、本人愿意来无锡就业,均可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

   积极引进无锡急需的各类技能型专业人才。对非无锡生源的应届工科类专科毕业生及其它专业优秀专科毕业生,当年在无锡落实接收单位后,可办理就业接收手续。适当引进无锡各类企业急需的普通中专校工科类专业毕业生。

   鼓励倡导人才柔性流动。愿意到我市工作的外地生源各学历层次毕业生,只要在无锡落实聘用单位,均可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并可办理人事代理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加大服务力度,努力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

   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通知》(苏政传发[2002]239号)要求,在规范我市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同时,积极尝试、加快实施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对进场求职的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经费不足部分由所在地政府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中小企业就业。对无锡籍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苏北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户口和档案可迁往工作地,也可留在原籍。对到农村和城市社区工作的市区生源毕业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户口和档案可落在市区。今后,乡镇机关以及基层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补充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以及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在基层或农村乡镇工作2年或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我市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合同)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含参照部门),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和接续服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参照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发放贷款的方式,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人事部门下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下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为期3年的人事代理服务,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留其3年毕业生就业资格。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凭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下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下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并为其代办社会保险。

   三、规范毕业生见习期管理

   见习管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人事(劳动人事)部门今年仍按锡人才【2001】227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凡是首次就业的毕业生,统一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为加强对毕业生见习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使毕业生见习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毕业生见习期实行全员人事代理聘用制度,全市接收毕业生的各企事业单位,均需与毕业生签订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见习期聘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四、认真做好未就业及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毕业后未就业的无锡籍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登记和落户核准等“一条龙”服务手续,毕业生档案在其未就业的2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下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下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保管。对就业确有困难、需要提供就业帮助的无锡市区生源毕业生,可凭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免费参加我市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对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无锡籍毕业生,可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要求,持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筹管理,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平台作用,掌握每一位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状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2人或2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在不挑不拣的情况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应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予以妥善推荐就业。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筹措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

  积极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充分利用人事、劳动、教育部门现有培训资源,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毕业生参加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已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的免费培训工作,免费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免50%,减免部分由所在地财政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市场导向、双向选择、政府调控、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在无锡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发挥好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供需双选、引进安置、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救济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全市各用人单位招聘各类毕业生应提前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需求信息,积极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参加毕业生就业双选洽谈活动,公平、公正挑选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努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在锡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有关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要切实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完善机构,落实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价值观,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无锡人才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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