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除考研和专升本被录取者),均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分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称《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报到证》是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为毕业生办理户籍、档案接转、转正、定级和定职等手续的重要依据。依据吉政办发[2003]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调整改派期限)为三年,逾期不再办理就业和调整改派手续。
《报到证》为上下两联,上联就业报到证(本专科为淡蓝色,研究生为淡粉色)交用人单位作为报到凭证。下联就业通知书(白色)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就业手续办理内容包括:吉林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补办、调整,以及省外毕业生回省报到手续。
办理就业《报到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次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接收函: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拟派回生源地的无需提供此项)。
(二)已经办理过就业《报到证》,现需调整改派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须提供下列材料:
1、已发的《报到证》原件;
2、退函:原用人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出具的书面离职证明(原报到证派回生源地的无需提供此项);
3、接收函:毕业生与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证明(现需改派回生源地的无需提供此项)。
(三)省外高校毕业生(生源地为吉林省)回省办理就业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省外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报到证》;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与吉林省内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要求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出具户口迁移证;
4、对已派回我省后现拟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须经我省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持原省外发放的《报到证》到毕业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改派手续;
5、已将报到证开到长春市内单位的省外毕业生如需在长春市内落户,凭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由我省就业主管部门开据落户介绍信后到就业地户籍管理部门落户。
(四)《报到证》遗失补发及出具遗失证明须提供下列材料:
1、毕业学校出具的《报到证》遗失证明(注明所学专业、修业年限、毕业时间、《报到证》编号);
2、在遗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报纸原件;
3、在提供以上两项证明后,择业期内毕业生为其补发《报到证》原件,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为其出具《报到证》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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