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军入伍相关政策
一、年龄要求
男兵: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18-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兵: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18-20周岁,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
二、优待政策
近年来,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国家、省市县各级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大学生服义务兵役的优待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提干政策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对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的对象、条件、计划、考核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大学生士兵中三本学历占一定比例,特将大学生士兵提干的学历层次作了微调,把以往的二本学历门槛调整为以二本以上为主,把少量特别优秀的三本毕业生士兵也纳入提干范围。这次政策调整还充分借鉴国家公务员选拔办法,将军事职业能力考核作为重要选拔程序和环节予以充实。
1、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3)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4)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以及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对象,年龄可放宽1岁;
(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2、大学毕业生士兵优先列为提干对象的条件
(1)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2)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3)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4)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5)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6)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
(7)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二)考学政策
大学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不超过23周岁)。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三)保送入学政策
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不超过23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四)选取士官政策
一是优先选取。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符合选取条件但编制岗位受限的,由上一级机关调整到编制岗位空缺的单位选取,必要时也可由大单位调整交流;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二是培养使用。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士兵,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培养对象,优先安排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优先安排担任班长骨干;经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以免试进入士官学校学习一年,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是规范待遇。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参照从地方直招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
(五)退役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
(1)退役金与退役经济补助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退出现役时,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目前国家标准为每年为4500元,两年合计9000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我省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发放,两年合计9000元;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2)免费培训与减免税费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对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入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3)报考公务员和基层政法干警
自2013年起,凡在吉林省参军入伍并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大学生士兵参加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政策(即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组织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中,省公务员局根据我省基层政法机关用人的实际需求,确定一定比例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服役期间荣记三等功以上(立功受奖等次高或等次相同次数多)者可优先录用。
2、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符合上述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招录公务员、参加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学历升级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自2013年起,从我省应征入伍的吉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役后可免试升入本科学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就业报到与户口迁移
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未能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政策
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规定,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学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2011年,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为: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补偿、代偿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补偿、代偿和资助。
(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从2012年入伍新兵开始,我省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 (以我省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000元计算,2013年我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两年平均可领取优待金3800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地入伍青年优待金数额)。对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
(八)其它待遇
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对应征入伍、积极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及其家庭,国家和社会给予各种优待。军人享有多项优先权利,如现役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民政部门对军人家庭挂光荣牌,并在重要节日进行走访慰问。征集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集城镇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附件: | |